法規名稱:
銀行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應注意事項(105.06.21金管銀外字第1055000222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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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銀行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為之,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限於傳遞資訊與提供相關諮詢,包括買賣詢價、議價、交易指示、
      交易確認、交割事宜、交易報告、參考價格、贖回指示、解約或其
      他為協助服務對象與境外機構往來之相關訊息或文件。
(二)不得為獨立定價、代為簽署交易契約等情事。
(三)不得為境外機構人員提供營業場所、舉辦研討會或為其他協助境外
      機構於我國境內提供金融服務之行為。
(四)所聘用員工不得與境外機構簽訂任何形式之契約,為該機構在我國
      境內提供本注意事項以外之金融服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