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112.04.25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1471號令廢止)
第    5    條
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登入電子支付平臺時應進行身分確認,使用者應以
帳號及第七條規定之 A  類、B 類、C 類或 D  類交易安全設計登入。
前項帳號及採用固定密碼之安全設計如下:
一、帳號如使用顯性資料(如商業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行動電話
    號碼、電子郵件帳號、信用卡卡號等)作為唯一之識別,應另行增設
    使用者代號以資識別。使用者代號亦不得為上述顯性資料。
二、密碼不應少於六位。
三、密碼不應與帳號相同,亦不得與使用者代號相同。
四、密碼不應訂為相同之英數字、連續英文字或連號數字,預設密碼不在
    此限。
五、密碼建議應採英數字混合使用,且宜包含大小寫英文字母或符號。
六、密碼連續錯誤達五次時應限制使用,須重新申請密碼。
七、變更後之密碼不得與變更前一次密碼相同。
八、密碼超過一年未變更,電子支付機構應做妥善處理。
九、使用者註冊時係由電子支付機構發予預設密碼者,於使用者首次登入
    時,應強制變更預設密碼。
第一項採用圖形鎖或手勢之安全設計,準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