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2.08.14金管銀票字第11202724761號令修正)
第    5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事會通過,如有董事表示反對
意見或保留意見者,應將其意見及理由於董事會議紀錄載明,連同經董事
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