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應載明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法係單獨管理運用,及受託人對信託財
產無運用決定權。
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法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交付信託之支付款項,除下列方式外,委託人不得指示受託人動用
:
1.依使用者支付指示移轉支付款項。委託人應依使用者之支付指示
,通知受託人進行支付款項移轉作業,不得有遲延支付之行為。
2.使用者提領支付款項。受託人應將使用者提領之支付款項,轉入
委託人提供該使用者之銀行相同幣別存款帳戶,不得以現金支付
。
3.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為之運用。
4.前目所生之孳息或其他收益分配予受益人。
(二)交付信託之代理收付款項,其運用限以信託專戶儲存及保管。
(三)交付信託之儲值款項,得依主管機關所訂比率為下列運用,且主管
機關對於運用標的定有條件者,應符合其規定:
1.銀行存款。
2.購買政府債券。
3.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4.購買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金融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