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104.04.27金管銀票字第10400077772號公告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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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任意解除或終止契約及免除賠償責任
    不得約定電子支付機構得不經通知而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
    不得約定預先免除電子支付機構終止或解除契約時依法所應負擔之賠
    償責任。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