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與特約機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要點(113.02.01金管銀票字第1120274375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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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三點以外其他機關因辦理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偵辦犯罪或為
    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必要,而有查詢需要者,應敘明案由、所
    查詢電子支付機構名稱及查詢範圍,在中央應由部(會)、在直轄市
    應由直轄市政府、在縣(市)應由縣(市)政府具函經本會同意後,
    註明核准文號,再洽相關電子支付機構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