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透過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發行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應注意事項(105.01.04金管銀外字第10400263850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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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向本會申請許可發行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應
    檢附年度發行計畫,該計畫應含預計年度發行額度及資金運用計畫等
    ,並於首次發行後一週內,將發行金額及發行條件函報本會備查,並
    副知中央銀行。
    前項經本會許可之發行額度,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於一年內循環
    發行,屆期未能發行完畢者,失其效力。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