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向本會申請許可發行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應 檢附年度發行計畫,該計畫應含預計年度發行額度及資金運用計畫等 ,並於首次發行後一週內,將發行金額及發行條件函報本會備查,並 副知中央銀行。 前項經本會許可之發行額度,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於一年內循環 發行,屆期未能發行完畢者,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