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113.07.31金管銀國字第11302723261號令修正)
第    5    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及農業部辦理本辦法補貼事宜,
得分別選定或指定經理銀行經理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