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0.12.14金管銀法字第11002741312號令修正)
第    5    條
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外匯境內及跨境之一般匯出及匯
入匯款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銀行業:應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辦理。
二、電子支付機構:應依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辦理。
三、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應依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辦理。
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擔任新臺幣境內匯款之匯款方時,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採下列方式之一提供必要且正確之匯款人資訊及必要之受款人資訊
    :
(一)隨匯款交易提供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
(二)隨匯款交易提供匯款人及受款人之帳戶號碼或可供追蹤之交易碼,
      並於收到受款金融機構或權責機關請求時,於三個營業日內提供匯
      款人及受款人資訊。但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要求立即提供時,
      應配合辦理。
二、應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保存下列匯款人及受款人
    之必要資訊:
(一)匯款人資訊應包括:匯款人姓名、扣款帳戶號碼(如無,則提供可
      供追蹤之交易碼)及下列各項資訊之一:
      1.身分證號。
      2.匯款人地址。
      3.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二)受款人資訊應包括:受款人姓名、受款帳戶號碼(如無,則提供可
      供追蹤之交易碼)。
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未能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時,不得執行
匯款業務。
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擔任新臺幣境內匯款之受款方時,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具備以風險為基礎之政策及程序,以判斷何時執行、拒絕或暫停缺
    少第二項第二款必要資訊之匯款,及適當之後續追蹤行動。
二、應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保存所取得之匯款人及受
    款人資訊。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