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匯兌公司之實收資本額、在臺營運資金及指撥營運資金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一、專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外籍移工匯兌公司,其最低實收資 本額或在臺營運資金為新臺幣一億元。 二、非專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外籍移工匯兌公司,其實收資本 額或在臺營運資金應不低於新臺幣一億元,並指撥不低於新臺幣一億 元之營運資金,專款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在臺營運資金及指撥營運資金之金額,主管機關得 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