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113.12.04金管銀票字第11302739381號令修正)
第    5    條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之實收資本額、在臺營運資金及指撥營運資金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一、專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外籍移工匯兌公司,其最低實收資
    本額或在臺營運資金為新臺幣一億元。
二、非專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外籍移工匯兌公司,其實收資本
    額或在臺營運資金應不低於新臺幣一億元,並指撥不低於新臺幣一億
    元之營運資金,專款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在臺營運資金及指撥營運資金之金額,主管機關得
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調整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