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推動信託 2.0 第二階段計畫評鑑及獎勵措施(113.06.18金管銀票字第1130271686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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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佳信託獎評鑑項目:自第 3  期評鑑期間起,各款分數如下:
(一)內部組織調整與整體資源整合(40  分):
      1.調整內部組織架構及提升信託部門職能(25  分):
     (1)建置信託業務發展策略單位(或相當職能之單位)及訂定信託
          業務之發展策略【包括修改內部規範、人員配置、權責、資源
          配置(部門預算)、年度目標及定期檢視等】(10  分)。
     (2)調整內部輪調機制,減少或免除信託業務部門與其他部門間輪
          調(3 分)。
     (3)提供信託部門人員合理之升遷管道(3 分)。
     (4)分支機構設置信託業務專員(3 分)。
     (5)提升信託專責部門位階(3 分)。
     (6)建立跨業及內部資源整合單位(3 分)。
      2.調整內部組織及人員薪酬考核標準(15  分):
     (1)調整分支機構評核中信託業務所占比重(8 分)。
     (2)調整人員薪酬中有關非投資類信託所占比重及 KPI(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關鍵績效指標)考核指標,將員工
          運用信託推動整合性業務之綜合貢獻度納入薪酬制度之主要績
          效考核標準(7 分)。
(二)人才培育、宣導及產學合作(40  分):
      1.培育專業人才(15  分):
     (1)規劃執行信託 2.0  第二階段計畫所需培訓課程(包括涵蓋信
          託、法律、財會、稅務、企管及各種資產管理等專業之信託業
          務相關課程)(5 分)。
     (2)加強信託業務人員對高齡、失智及身心障礙者認知之相關課程
          (5 分)。
     (3)加強對異業結盟產業之人員培訓信託相關課程(2 分)。
     (4)規劃辦理信託業務人員有關異業結盟產業之相關知識課程(3
          分)。
      2.輔導並獎勵員工取得包含「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及「家族信託
        規劃顧問師」等專業認證(10  分)。
      3.加強宣導(包括但不限於透過下列方式辦理)(8 分):
     (1)利用新聞稿、各種會議、媒體及「金融知識普及」計畫宣導信
          託觀念。
     (2)對機關、團體及學校舉辦信託宣導活動。
     (3)舉辦研討會以建立產官學界輿論共識。
     (4)拍攝信託相關宣導短片於電視、網路及社群媒體播放。
      4.產學合作(7 分):
     (1)與學校合作規劃開設各種信託服務所需專業課程,或針對研究
          機構學者及各級學校師生研究信託相關課題有具體成果者給予
          獎助、提供進修或其他誘因(3 分)。
     (2)提供學生課後實習或就業機會(含短期就業)(3 分)。
     (3)其他具體合作方式(1 分)。
(三)高齡、失智及身心障礙客戶金融友善措施(20  分):
      1.建置友善金融環境(10  分):
     (1)配置高齡、失智及身心障礙客戶之友善人員(4 分)。
     (2)建置高齡、失智及身心障礙客戶之友善服務空間(3 分)。
     (3)提升信託業務人員對友善金融應對服務流程之熟悉度(3 分)
          。
      2.提供友善金融服務(10  分):
     (1)依客戶行為態樣及意思能力評估情形提供友善金融服務(5 分
          )。
     (2)提升高齡、失智及身心障礙客戶經濟安全保障之相關友善金融
          服務(5 分)。
(四)加分項目(20  分,最高不超過 20 分):
      1.配合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信託公會)創新信
        託商品及案例分享(8 分)。
      2.發展具有運用決定權(裁量權)信託業務(10  分):
     (1)多元發展契約約定受託人就委託人信託財產具運用決定權(裁
          量權)之信託業務種類(7 分)。
     (2)以財務規劃或資產負債配置為目的,且將信託財產運用於證券
          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之「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
          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業務(3 分)。
      3.其他優良事蹟(2 分)。
(五)扣分項目(10  分,最高不超過 10 分):
      評鑑期間辦理信託業務如發生客戶申請評議、申訴案件或影響客戶
      權益之缺失案件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扣分。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以總分 100  分計算;前項第四款為加分項目,
    最高不超過 20 分;前項第五款為扣分項目,最高不超過 10 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