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P2P 業者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一)債權真實性確認機制:P2P 業者應委託專業獨立之第三方(例如會
計師、律師),定期查核網路借貸事業媒合之借貸案件,包含借貸
資訊、相關交易之金流、債權來源及其真實性,且應將查核結果於
官網公告並提供予處理金流移轉作業之銀行或電子支付機構。另銀
行或電子支付機構應於與 P2P 業者之契約中約定,如銀行或電子
支付機構經判斷認有必要,得要求 P2P 業者提供必要資料,以瞭
解債權真實性。
(二)個人資料保護:P2P 業者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蒐集
、處理、利用出借人、借款人或債權讓與人之個人資料。
(三)資訊揭露:P2P 業者應揭露(1) 借貸契約之重要內容,包括貸款
期間、貸款利率、貸款金額等;(2) 平臺營運之重要內容,包括
平臺之營運機制、服務內容、費用、借貸案件之違約率及終止營運
時之處理機制等;(3) 平臺所轉讓債權之債權來源、原始借貸契
約之貸款利率、貸款期間、貸款金額等條件及債權讓與人等有關資
訊;及(4) 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向出借人揭露借款人(含
債權轉讓之原始借款人)身分資訊及債權擔保<如有>相關文件。
(四)向出借人告知事項:
P2P 業者應充分向出借人告知(1) 原始借款人違約、平臺倒閉等
相關風險;(2) 債權真實性之確認機制;(3)P2P 業者處理金
流之方式;及(4) 如 P2P 業者係自行代理收付借貸款項,應揭
露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或以信託方式交付信託業管理之情形。
(五)資訊傳輸安全:P2P 業者應確保所設置網站之資訊安全及相關資訊
傳輸之安全性。
(六)客訴爭議處理機制:P2P 業者應提供會員相關客戶服務及爭議處理
機制,並明確揭露相關處理機制資訊。
(七)行銷廣告招攬:P2P 業者之行銷廣告招攬應無虛偽不實或誤導消費
者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