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5- 1 條
(收受存款之意義)
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 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