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0.09.23金管銀國字第11002730311號令修正)
第    5- 1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董(理)事會應認知營運所面臨之風險,監督其營
運結果,並對於確保建立及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之責任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