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112.01.04華總一經字第11100112371號令廢止)
第    5- 2 條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得依金融科
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電子票證業務創新實驗。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條例
之規定。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條例及相關金融法規
之妥適性。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