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五月六日修正發布第 44~4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 。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核制度及 法令遵循制度未落實、對金融檢查機關檢查意見覆查追蹤之缺失改善辦理 情形或內部稽核單位(含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對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 露,而肇致重大弊端時,相關人員應負失職責任。內部人員發現重大弊端 或疏失,並使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行業免於重大損失,應 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