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3:17
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第 51 條
(承兌之撤銷)
付款人雖在匯票上簽名承兌,未將匯票交還執票人以前,仍得撤銷其承兌 。但已向執票人或匯票簽名人以書面通知承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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