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51    條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終止事由)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因下列事由而終止: 一、信託法第六十二條所定之事由發生時。 二、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三、法院所為終止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裁判。 四、其他主管機關基於保障受益人權益所定之事由發生時。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