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106.12.06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5151號令修正)
第   51    條
(課徵地價稅)
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以土地為信託財產,並以其為標的募集 或私募受益證券者,該土地之地價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機構為 納稅義務人。其應納稅額之計算,就該信託計畫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之所有信託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土地稅法第十六條規定稅率 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