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五月六日修正發布第 44~4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 。
內部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 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 行業重大損失者,均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獨立董事及監察人(監 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同時通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