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5.05.06金管銀國字第11502710961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五月六日修正發布第 44~4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
。
第   51    條
內部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
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
行業重大損失者,均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獨立董事及監察人(監
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同時通報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