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110.10.1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2311號令修正)
第   52    條
發卡機構應訂定信用卡申訴處理程序及設立申訴與服務專線,且應將該專
線記載於卡片背面,並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另於所屬網站公告
,以保障持卡人之權益。
除依主管機關規定免報送資料者外,發卡機構將持卡人延遲繳款超過一個
月以上、強制停卡、催收及呆帳等信用不良之紀錄登錄於聯徵中心前,須
將登錄信用不良原因及對持卡人可能之影響情形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
定之電子文件告知持卡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