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第   52    條
(不能支付債務或有損客戶利益之準用)
票券金融公司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客戶 利益之虞時,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二條之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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