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52    條
(信託財產之處分)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終止時,受託機構應儘速處分信託財產,並將處分所得 之現金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分配。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因前條所定事由而終止時,受託機構處分信託財產,應 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但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 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