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106.12.06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5151號令修正)
第   52    條
(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約定,信託土地於信託終止後毋須返還委託人者, 於信託行為成立移轉土地所有權時,以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 值稅,不適用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三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