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53    條
(設立許可事項)
設立銀行者,應載明左列各款,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銀行之種類、名稱及其公司組織之種類。 二、資本總額。 三、營業計畫。 四、本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 五、發起人姓名、籍貫、住居所、履歷及認股金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