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110.10.1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2311號令修正)
第   53    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確保自身及特約商店因信用卡申請人申請或持卡人使用
信用卡而知悉關於申請人或持卡人之一切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
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因職務或契約關係知悉前項資料者,亦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