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
第   53    條
(罰則)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置,未將信託契約或信託 財產移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信託業,處行為負責人新臺幣一百八十萬 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