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106.12.06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5151號令修正)
第   53    條
(建築物折舊費用之計算)
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投資之建築物,得依固定資 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延長二分之一計算每年之折舊費用。但經選 定延長年限提列折舊者,嗣後年度即不得變更。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