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第   55    條
(參加之通知與怠於通知之效果)
參加人非受被參加人之委託而為參加者,應於參加後四日內,將參加事由 通知被參加人。 參加人怠於為前項通知因而發生損害時,應負賠償之責。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