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56    條
(撤銷許可)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後,如發現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其情節重 大者,應即撤銷其許可。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