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時,應透過匯(轉)出電子支付機構或存款 業務機構通知被害人,由被害人檢具下列文件,經電子支付機構依匯(轉 )入時間順序逐筆認定其尚未被提領部分,由最後一筆金額往前推算至帳 戶餘額為零止,發還警示電子支付帳戶內剩餘款項: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警方開具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三、申請不實致電子支付機構受有損失,由該被害人負一切法律責任之切 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