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依前二條規定辦理警示電子支付帳戶剩餘款項之發還,如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逕行結清該帳戶,並將剩餘款項轉列其他應付款,俟 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處理: 一、剩餘款項在一定金額以下,不符作業成本者。 二、自接獲司法警察機關通知發還時起超過三個月,仍無法聯絡被害人者 。 三、被害人不願報案或不願出面領取款項者。 電子支付機構依前項規定逕行結清帳戶後,仍須經通報解除警示或警示期 限屆滿後,方得解除對該帳戶使用者之警示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