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第   58- 2 條
(罰則)
犯第五十八條或第五十八條之一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 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五十八條或第五十八條之一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 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 一。 犯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其因犯罪獲 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