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銀行條例(094.12.21華總一義字第09400206071號令廢止)
第    6    條
本行對創導性事業投資於每一企業之金額,除經財政部核准者外,不得超
過本行淨值百分之五及該企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前項投資及其股權,應於被投資事業營運正常時,經本行董事會通過後出
讓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