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085.06.28台財融字第85530400號令廢止)
第    6    條
信用合作社辦理社員代表及理監事選舉,應以召開社員大會為原則,但得
依地域之便利,分組選舉代表,舉行社員代表大會。
前項各組社員代表名額,應就各組具有選舉權社員人數之多寡,依同一比
例決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