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108.12.23金管銀法字第10802744341號令修正)
第    6    條
銀行之資本適足比率,除符合前條規定外,經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等相
關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銀行提列抗景氣循環緩衝資本,並以普通股權益
第一類資本支應。但最高不得超過二點五個百分點。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