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111.04.19金管銀合字第11102710751號令修正)
第    6    條
金融機構得申請將現有二家簡易型分行(社)整併為一家分行(社)。符
合主管機關所定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規定者,得申請將現有一家簡易型
分行(社)變更為一家分行(社)。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整併或變更為分行(社)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二)。
二、整併或變更為分行(社)計畫書。
三、董(理)事會會議紀錄。
前項整併或變更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整併或變更之理由(含現有分支機構之營業狀況分析)。
二、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三、該分行(社)之營業計畫(含業務經營分析及目標市場)。
以簡易型分行(社)整併為分行(社)者,若有併同申請遷移之情事,適
用第八條之規定。
相關圖表:附表二:金融機構簡易型分行(社)整併或變更為分行(社)申請書.PDF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