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082.10.05台財融字第821133009號令廢止)
第    6    條
短期票券交易商於依公司法之規定辦理設立登記前,應檢具左列文件向財
政部申請核准: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計劃。
三、發起人會議紀錄。
四、發起人名冊:載明姓名、年齡、籍貫、住址、簡歷及所認股款金額,
    如有華僑或外國人參加投資者,應註明其身分及資金來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