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108.02.12金管銀國字第1070121860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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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國銀行申請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
    否准:
 (一) 有第四點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 檢附書件不完備、內容欠缺周延或可行性,經要求補正而未能補正
      者。
 (三) 有其他事實顯示業務未能審慎經營或財務健全性不足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