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103.01.28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0410號令修正)
第    6    條
信用合作社依第二條及前條規定所提列之損失準備、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
準備,經主管機關或金融檢查機關 (構) 評估不足時,信用合作社應立即
依主管機關要求或金融檢查機關 (構) 檢查意見補足。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