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088.06.29台財融字第88731012號令訂定)
第    6    條
信用合作社之業務經營,如遇有重大偶發事件,輔導機關 (構) 應即協助
處理。其情節重大或違反法令規定事項者,縣、市政府 (直轄市為財政局
) 應即擬具處理意見函報財政部處理,並副知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
司。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