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096.01.16金管銀(二)字第09620000300號令廢止)
第    6    條
簡易型分行營業員工人數上限為八人,並應符合安全維護及內部控制原則
。但辦理中小企業放款者,營業員工人數上限得提高為十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