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注意事項(90.06.28訂定)(096.10.02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335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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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注意事項第三點至第五點有關適格條件及申請程序之規定,不適用
    於金融控股公司及政府持股。第五點之申請程序不適用對問題金融機
    構之持股。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