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設銀行如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未達實收資本總額半數以上者,其發起人限 於農、漁會,並應認足全部發行股份。且新設銀行發起人中,屬於擬設置 總行所在地之同一縣 (省轄市) 或直轄市之農、漁會不得少於五家。 新設銀行如以信用部作價投資達實收資本總額半數以上者,不受前項之限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