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接受客戶要求提供其總行存款帳戶開戶資訊應注意事項(093.11.30金管銀(五)字第0935000564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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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外國銀行接受客戶要求提供其總行存款帳戶開戶資訊,應製作客戶開
    戶資訊公開聲明書一式二份,其標準格式如附件,請客戶簽署該聲明
    書,並留存備查至少五年。
相關圖表:附件、客戶開戶資訊公開聲明書.PDF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