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090.12.27台財融(四)字第0904000345號令訂定)
第    6    條
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事業,其屬同一業別者,除配合金融政策,經主管機
關核准者外,以一家為限。
票券金融公司對個別金融相關事業之持股比率,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
有規定者外,於其轉投資總額內自行決定;其對與票券金融公司業務密切
關聯企業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