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與大陸福建地區金融業務往來作業規定(097.12.25金管銀(一)字第0971000445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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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臺灣地區銀行之金門、馬祖分行獲准為外匯指定銀行前,辦理對大陸
    福建地區之匯款及進出口外匯業務,得由金門、馬祖分行收件後轉送
    至其他臺灣地區之外匯指定銀行,依第二點、第三點及第五點之規定
    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