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087.06.29台財融字第87805704號令廢止)
第    6    條
主管機關得成立審查小組審查申請人專業資格及相關事項,審查小組由相
關主管機關組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