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111.05.24金管銀法字第11102714071號令修正)
第    6    條
外國特殊目的公司之設立,其發起人應檢送律師出具之法律意見書,說明
設立地區相關設立之法律規定及證券持有人權益之保護規定,向主管機關
申報。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