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108.04.08金管銀票字第10802708900號令修正)
第    6    條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於停止申報生效通知送達日起,得就停止申報生
效之原因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如未再經主管機關通知補正
或退回案件,自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收到補正文件之日起屆滿
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經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停止其申報生效後,自停
止申報生效函送達之日起屆滿十五個營業日,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解除停止
申報生效,或雖提出解除申請而仍有原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者,主管機關
得退回其案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